人工生殖(試管嬰兒)補助對象及內容: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已婚女性或先生設籍於本縣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外國籍配偶。 (二)補助內容:每對不孕夫妻補助排卵藥物及胚胎植入費用,每年1次,加碼補助金額最高上限新臺幣2萬元整。 (三)補助方式:符合補助資格者,逕赴衛生福利部評核通過效期內之人工生殖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結束後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